裁判文书详情

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与扎兰屯**责任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将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扎*初字第1451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主体由中国工**市支行变更为内蒙古**限责任公司;并且申请恢复(2002)扎初字第1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刘**的扎兰屯**责任公司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78743.39元及自2002年9月16日至付清之前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797.00元。

本院根据内蒙古**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及材料,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扎执字第2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为(2002)扎*初字第1451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经查阅原执行卷宗,即2002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扎**水泉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02)扎执字第648号。该卷宗体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扎**泉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22日作出(2002)扎*初字第14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78743.39元,合计578743.39元,此款于2002年9月16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0797.00元,于2002年9月16日之前交纳。并于当日作出(2002)扎*初字第14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扎兰屯**责任公司的库存酒基200吨予以扣押。

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本院于2002年11月14日根据原告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库存酒基仅为29.3吨,并按双方商定的每吨4000.00元价格计算,价值117200.00元交付完毕。因被执行人已废业,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2)扎执字第6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2)扎*初字第14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该民事裁定书于2005年12月22日送达给中**银行扎兰屯市支行。

2015年10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刘**的扎兰屯**责任公司向本院称,该公司系2006年由刘**个人投资壹拾万元成立扎兰屯**限公司,2007年更名为扎兰屯**责任公司,属一个股份制企业,于2010年改为刘**、梁*各出资5万元成立二人股份制企业延续至今,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予以证明。

本院分别于2015年10月28日、2015年11月6日从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印扎兰屯**责任公司的企业档案中体现,法定代表人为许**的扎兰屯**责任公司系1997年成立,注册资金480万元,该公司年检至2003年,之后无年检记录,营业期限自1997年4月28日至2002年4月28日。另一套法定代表人为刘**的扎兰屯**责任公司系由刘**在2006年出资成立扎兰屯**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07年该公司变更为扎兰屯**责任公司,年检记录从2007年至2012年,营业期限自2006年4月30日至2056年4月29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于2002年11月14日依据(2002)扎*初字第145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中**银行扎**水泉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2002)扎执字第648号民事裁定书已表明,库存酒基仅为29.3吨,并按双方商定的每吨4000.00元价格计算,价值117200.00元交付完毕。因被执行人已废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2002)扎*初字第14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并送达给中**银行扎兰屯市支行,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在2005年11月22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终结执行。并且从企业档案体现,现法定代表人为刘**的扎兰屯**责任公司系刘**在2006年出资成立,故内蒙古**责任公司提出对(2002)扎*初字第1451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限责任公司对(2002)扎*初字第1451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