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龙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明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龙、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龙诉称,被告高**于2013年10月15日向其借款130000元、2014年5月7日借款6000元,合计借款136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由被告高**偿还欠款13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高**承认向原告金**借款136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高**承认向原告借款136000元的事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借款13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被告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