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右旗农村信用社与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新右执字第120号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龙*、查干巴拉、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8.60660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龙*、查干巴拉、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申请人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执行人龙梅、查干巴拉、小*的执行申请。

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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