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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春诉被告杜*、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被告杜*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春诉称,2013年11月12日,被告杜*、郭**因购楼从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由被告杜*、郭**偿还欠款70000元;二、由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杜*、郭**认可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杜*、郭**认可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杜*、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借款7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杜*、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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