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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本院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江**、人民陪审员韩**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王*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5000元及利息3800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09年2月23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等额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认充分,被告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据中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且原告对双方约定利息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偿还原告张**借款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公告费580元,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承担20元,被告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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