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马**、孙**、来玉国、李**、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日以庭外进行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04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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