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诉被告张**、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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