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银**扎赉诺尔支行与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诉被告张**、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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