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诉被告张**、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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