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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