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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