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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阿某某、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阿某某、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阿某某、斯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5日,二被告在我处借款11,300.00元,并出具了一枚借据,定于2015年5月15日还款,到期后,多次索要,被告百般推拖,无奈,诉讼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1,300.00元并给付逾期履行期间的2.5%利息。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被告所说的是事实,我同意2016年5月份还款,欠原告的本金是9000.00元,其中2300.00元是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阿某某与斯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5日,被告阿某某在原告处购买摩托车一辆,因二原告没有现金,遂书写借据一枚,标的额为11,300.00元,2015年5月15日还款,注明:过期付款后利息按月利2.5%计算,二被告在借据上签名并按了指纹。付款期限过后,原告几次索要未果,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1,300.00元,另追加逾期2.5%的利息。

庭审中,原告吴某某提举了下列证据:

“借据”一枚,用以证明被告借款11,3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5日,经庭审质证,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经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二被告称欠原告11,300.00元包含利息无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的2016年1月20日给付原告债务本金11,300.00元,利息从2015年5月16日起按2.5%月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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