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阿尔山市就业服务局与王*、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就业服务局与被执行人王*、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尔**法院作出的(2015)阿*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刘**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就业服务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有固定工资收入,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就业服务局同意以扣工资方式执行本案,本院已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王*的工资收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标的较大,短期内无法执结,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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