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刘**、孙**、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日以庭外进行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3.75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与扎兰屯**责任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与扎兰屯**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新右旗农村信用社与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苗**与乌云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斯**、杨**、庞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银**扎赉诺尔支行与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朱**与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满洲里农**公司南区支行与满洲里**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满洲里农**公司南区支行与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