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刘**、孙**、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日以庭外进行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3.75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