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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与乌云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苗*兰诉被告乌*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明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兰、被告乌*其木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苗*兰诉称,2013年12月20日,被告乌*其木格向原告借款6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由被告乌*其木格偿还借款66000元;二、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乌*其木格承认向原告借款66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乌*其木格承认向原告借款66000元的事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乌*其木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苗**借款6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乌*其木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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