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乔*申请执行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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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艳诉被告霍**、第三人李迎春、王**、案外担保人石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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