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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