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王**、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赵**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王**、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全部返还原告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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