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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褚**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高峰已死亡,原告褚**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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