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新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