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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宽甸**有限公司与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宽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宽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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