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姜**,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宾民二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