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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雪明与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计**与被告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的委托代理人梅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杨**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计雪明诉称:2013年7月29日,被告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王**催讨未果,被告王**、杨*珍系夫妻关系。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计雪明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并由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杨**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王**向计雪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计雪明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王**,2013年7月29日”。

再查明,王**与杨**于2009年4月3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上事实,由原告计雪明提供的借条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王**在借款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综上,原告主张被告王**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即2015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均未提交原告知道上述借款系被告王**的个人债务的相关证据,应依法认定为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杨**、王**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计雪明借款2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还款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计雪明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xxxx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杨**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计雪明,原告计雪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民法院;账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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