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镇江支行与周**、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民生**镇江支行与周**、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京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被告周**、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镇江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699117.6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2.13倍从2014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4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34049元,由被告周**、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京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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