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镇江支行与唐**、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镇江支行与被告、唐**、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民**限公司镇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民**限公司镇江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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