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镇江支行与被告、唐**、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民**限公司镇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民**限公司镇江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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