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镇江分行与被告赵**、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镇江分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镇江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镇江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合计186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镇江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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