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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裁定由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院要求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述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张**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承担,余款252.5元退还原告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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