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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丁卯桥支行与杜**、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江丁卯桥支行与被告杜**、蒋**、镇江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江丁卯桥支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江丁卯桥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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