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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沈**、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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