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而原告仅交纳一半诉讼费用,经本院催交后,原告无正当理由仍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诉讼费16200元,退还一半,收取8100元,由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谏壁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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