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张**、赵*、汪家钢诉被告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31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骆**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奥韵康城**-*-***室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在价值2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骆**在工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账户内存款在141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徽商银**支行账户内存款在13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三、对被告骆**在芜湖阜**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在2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四、对被告骆**所有的皖******号小型汽车在2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五、对原告提供担保的下列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汪**所有的位于梅苑新村*-*幢*-***室房屋、刘**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青山街二期*栋*-***室房屋、赵**的位于芜湖市碧桂园双潭映月*#楼*室房屋、汪然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美加印象小区**#楼*单元****室房屋。
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