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徐**、邢应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徐**、邢应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2885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495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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