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五河**有限公司与邢**、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有限公司与被告邢**、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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