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五河**有限公司与张**、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安徽五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河农商行)与张**、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张**至今分文未付,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五河农商行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五民二初字第00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五河农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