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胡**、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保全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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