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吴**、郝**、刘**、合肥亨**限公司、合肥**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吴**、郝**、刘**、合肥亨**限公司、合肥**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合肥国**有限公司自愿出具担保书为原告的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吴**、郝**、刘**、合肥亨**限公司、合肥**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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