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科技**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与张**、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科技**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诉被告张**、谭*、宋**、夏**、安徽省**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按,原告合肥科技**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谭*、宋**、夏**、安徽省**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合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自愿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210万元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张**、谭*、宋**、夏**、安徽省**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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