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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众**任公司与沈阳北**限公司、沈阳北**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众**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北**限公司、沈阳北**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众**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北**限公司、沈阳北**限公司安**司银行存款1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刘**名下的合肥市庐阳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第××号)、陆**名下的合肥市xx大道xx号xx公寓xx座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众**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沈阳北**限公司、沈阳北**限公司安**司银行存款1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刘**名下的合肥市庐阳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第××号);

三、查封担保人陆中香名下的合肥市xx大道xx号xx公寓xx座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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