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新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其他诉讼费40元,合计80元,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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