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兵诉被告吴**、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兵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14540元,减半后收取72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7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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