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代朝胜与郑*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郑*的房屋以及担保人财产。现申请人代朝胜已向本院撤回其与郑*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故郑*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名下的位于本市长征路、长兴路口烘干设备综合楼4-4-西户的房屋(房**私字第XXX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王**名下的位于本市蓝鲸小区1#楼4-5-2#的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号)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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