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代朝胜因与被申请人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名下的位于蚌埠市长征路、长兴路口烘干设备综合楼4-4-西户(房地权蚌私字第XXX)的房屋,并提供担保人张**、田*英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代朝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郑*名下的位于蚌埠市长征路、长兴路口烘干设备综合楼4-4-西户的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XXX)(保全金额人民币45万元);
二、查封张**名下位于蚌埠市春琪楼平房北户房屋(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
三、查封田杭英名下位于蚌埠市朝阳八村生活小区10号楼4-3-2的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