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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