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限公司与被告蒋*、张*、王**、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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