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中国诉被告胡**、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中国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中国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中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徐中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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