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徐**、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徐**、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价值13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李**已提供中国平安财**南中心支公司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30000元(账户603640030220934729)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