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轩**与被告刘*、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轩**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轩伟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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