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汤**、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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