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纪**、许*、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纪**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纪**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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