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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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