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淮南通商农村商**限公司与蒋*、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宫**与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徐*、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中国与胡**、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徐**、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周*与吴**、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