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被告刘**在淮南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的到期债权即淮南市**有限公司在我院的执行款100000元予以保全。徐**已提供中国平安财**南中心支公司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到期债权即淮南市**有限公司在我院的执行款100000元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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