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周*与被告吴**、吴*、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周*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吴*、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周*撤回对被告吴**、吴*、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朱**、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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